2021-02-22 13:38:05.0 出处: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节选)
为进一步推进哈密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近日,由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密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哈市发改经贸〔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三大方面,从强化信用信息征集和服务、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在重点领域推行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等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知》中第三项保障措施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保密等方面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
2、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进工作。
3、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诚然,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保障,随着《通知》的发布,信用报告在哈密市在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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